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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 环保产业将迎重大利好
聚光 发布时间:2015-08-31 聚光 来源: 聚光 浏览量:8735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公布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当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设八章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
     相关专家表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总体上响应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化发展的要求,但是有关规定能得以落地的具体实施措施仍待制定。相关行业分析师则指出,新法中新增的如提高油品质量标准、提高燃煤洗选比例等规定或将在油品、煤的清洁化利用和监测三个领域利好环保产业。
     新法在总则第二条中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气治理目前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此次修法加强了源头治理。“从产业政策制定、能源结构调整,燃煤质量提高,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方面体现了源头治理。”
     “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是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物排放总量的关系,体现了立法逻辑的科学性。可以说,该法修订的立法主线基本明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此表示。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于2006年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草案经一审至三审,其间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的呼声一直颇高。
     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孙宝树表示,我国燃油质量标准长期以来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成为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城市大气的重要原因之一,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质量标准。二是相关企业应按照标准生产燃油。
     常纪文分析指出,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许多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条款。尤为引人注意的是,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也为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介入石油炼制和供应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对此,相关行业分析师表示,之前的大气污染防治主要针对工业企业排污,其中以电厂为主。经过三年时间的大面积治理,电厂排放标准已提高至接近天然气的排放标准。下一步则是解决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此方面以汽车为主。“治污之前一定会普及监测设备,汽车也要有监测设备,对于做监测的企业来说,汽车排放的监测或为拓展空间。”
     该分析师还指出,另一项新增内容是煤的清洁化利用,主要是煤化工和对锅炉的改造以减少煤的污染物排放,对煤的清洁化利用产业是利好。
     但是,也有专家同时指出,新法中提及譬如“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等,应该有时间表和路线图,尚有待制定能落地的具体实施措施。(转自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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