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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聚光 发布时间:2018-08-09 聚光 来源: 聚光 浏览量:13390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广西近日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其中明确,通过实施包括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在内的多个重点具体任务,以期实现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接近90%。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的12个设区市(已达标的北海市、防城港市继续巩固提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3%。

  二、作战任务

  打赢蓝天保卫战,主要任务是优化“四大结构”,实施“三大工程”,强化“四项支撑”。“四大结构”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三大工程”即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四项支撑”即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执法督察、科技创新和宣传引导。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全区各设区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设区市应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设区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柳州市、河池市、贵港市等城区及周边重污染行业企业搬迁入园和提升改造计划的落实。优化钢铁工业布局。各设区市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按国家规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加快淘汰钢铁、铁合金、铅冶炼、钒冶炼、水泥、皮革加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任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实施糖业清洁燃烧技术改造,提升碳酸钙产业工艺水平。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新的增长动能。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糖业发展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5.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各设区市制定工业窑炉、砖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窑炉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20年,全区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47%以下。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统计、可核查。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煤利用比例。(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进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严格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新建项目管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完善油气主干管网和配套支线管道,全面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推动油气输送网络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油气输送调配能力。到2020年,实现75个县(市)城区通达天然气。(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全区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街道)驻地。(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到2020年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1%。落实《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送出工程建设和并网消纳。(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6.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开展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到2020年,争取实现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常规能源消耗的比重超过6%,城市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比重达50%。(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扩大铁路网覆盖面,到2020年,“一环四纵四横”干线铁路网基本建成,实现全区“市市通高铁”。减少公路货物运输比例,加强公路超载运输治理,强化主要公路运输通道大宗货物运输监控和治理,规范运输行为,引导钢铁、煤、氧化铝等行业货物转向铁路运输。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到2020年全区海铁联运比例达5%。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北部湾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强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新(改、扩)建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重点打造柳州、南宁、贵港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到2020年,建成电动汽车充电站300座左右、充电桩7.6万台左右。推进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其中到2019年,全区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30%。推进船舶更新升级,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的一致性。取消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防治,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2019年12月底前,广西北部湾港口等沿海港口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不得使用含硫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加快水上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设施建设,鼓励现有船舶改用或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广西海事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12月底前,北部湾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5.优化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到2020年,南宁城市轨道通车里程近 130 公里,柳州、桂林等城市轨道交通起步发展;100 万人以上城市中心城区 5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全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国土绿化。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和绿地控制要求,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依据城乡规划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对城市规划区内裸土登记造册,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全区各市县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建立各设区市扬尘环境监管信息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名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密目安全网、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鼓励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积尘。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0%及以上,县城达60%及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辆要密闭。统筹推进建制村硬化路、农村公路网改善、窄路面拓宽等工程。到2020年,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的比率达到100%。贵港市、梧州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来宾市要进一步加大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各类堆场扬尘治理。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实施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给予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矿山开采粉尘污染治理,对全区矿山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要进一步加大矿区扬尘治理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构建秸秆收集转化利用体系,构建“分散贮存、就地转化”收储转化机制,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2020年综合利用率达到85%左右。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监管责任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控,应用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技术,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和禁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来宾市、崇左市要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5.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鼓励设区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整治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燃限放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供销社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大工程。

  1.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重点对有色冶炼、矿山开采、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等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12月底前,“散乱污”企业基本整治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工商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推动糖厂锅炉烟气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糖业发展办、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原料场封闭化,原料转运设施封闭皮带运输改造,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重点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立排污单位名录,推动沿海地区石化行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行动。积极推动化工、电镀等行业VOCs削减和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农村沼气能源等开发利用。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重点加快龙滩水电站二期工程、大藤峡等大型水电站、防城港红沙核电二期“华龙一号”示范项目、隆安光伏农业大棚等光伏电站项目以及容县、兴安、富川、恭城等地风电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林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电网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按《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逐步提升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探索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并妥善解决天然气直供模式与现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相互冲突的问题。燃用天然气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需求侧清单式管理,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重点建设华能桂林世界旅游城分布式能源站、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华电福新北海液化天然气燃气热电项目和河池宜川燃气热电等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量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数量。适当增加各设区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通过出台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等措施鼓励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车,加强老旧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能源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构建全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各设区市按要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货物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不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2019年12月底前,自治区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的预测工作。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全区各设区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气象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区各设区市2018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制定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辖区内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开展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全区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企业要制定落实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建设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秸秆禁烧及垃圾露天焚烧管控。(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地方管理条例或标准。编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工业涂装VOCs污染排放、碳酸钙工业污染排放等地方标准。研究出台秸秆禁烧和扬尘管控等管理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拓宽投融资渠道。全区各级财政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劵,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金融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政策与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调动市县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减少天然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落实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加大钢铁等产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铁路货运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鼓励燃煤发电等企业利用秸秆发电,秸秆发电上网电价按生物质电价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能源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1.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臭氧污染严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大气光化学监测。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非国控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全部上收至自治区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和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罚。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并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初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支持钢铁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工业污染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开展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扬尘管控、工业窑炉排放管控、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等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检察院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公布设区市城市和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发布排名“红黑榜”。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的具体期限和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主动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健全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教育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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