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环保政策法规回顾 为环境治理添砖加瓦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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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确定“十三五”环境保护顶层设计的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环保工作任务艰巨。为确保“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顺利进行,有效改善我国环境质量,2016国家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性改革转型期,环境治理也迈入了全面整治攻坚期。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此前就曾指出,2016年是确定“十三五”环境保护顶层设计的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环保工作任务艰巨。
那么,2016年已然结束,为了确保“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顺利进行,有效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国家各部门都发布了哪些与环保相关的主要决策方针呢?
首部环保税法2018年施行 实现税负平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环保税法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国务院办公厅12月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方案》明确了拟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在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方面,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并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
全面推行河长制 加强水环境治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新水污染防治法审议通过
李克强总理12月7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地方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同时扩大排污许可证范围,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法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环境保护部11月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样,都要报环保部门审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仅占用了环保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办法》规定了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明确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网上备案系统,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在线提交登记表;环保部门对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并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来源:点绿网)